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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解释方法比较

新闻 | Post by: 小橙圈 | 5/31/24 1:0 | 627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法律解释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法律解释的过程也是说理论证的过程,可以为裁判结论提供理由。法律解释方法是对法律进行正确理解的思维方式和路径,法官作为主要的法律解释者,肩负司法正义之重任。“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法官的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离不开法律解释这一重要环节。

法律解释在不同法系国家扮演着不同角色,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对域外法律解释方法的横向比较,可以更清晰地展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运用过程。横向比较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解释材料、解释模式、解释结构和解释风格。解释材料即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所依据的相关材料,解释模式是对不同解释要素运用方式的抽象概括,解释结构是指不同解释要素的组合方式,解释风格是法律解释在整体上所呈现的风貌。

法律解释材料的比较

法律解释的材料可以分为权威材料和非权威材料两类。权威材料包括待解释的法律文本、相关的法律文本、先例和一般法律原则等;非权威材料包括词典、专业术语、立法准备材料和社会事实等。对权威材料的解释,各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对非权威材料的解释,差异则较大,特别是对立法准备材料和社会事实的解释差异尤其明显,立法准备材料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各种文件,社会事实就是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社会因素。

立法准备材料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差异很大。在英国,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通常不得提及立法准备材料。虽然立法准备材料有助于构建各种不同的解释结论,但这些材料的说服力有着较大差异。实际上,立法准备材料的解释力取决于材料的文件形式、呈现的场景、立法者的法律地位等因素。此外,有的国家立法准备材料很难获得,因而被运用于法律解释时的成本就很高。与法国和瑞典的情况不同,英国没有汇集相关立法材料的基本文件,但是,现在英国法院禁止使用立法材料的传统已经有所松动,立法材料可以被用作确定立法目的的手段。在其他国家,法官解释法律时会大量运用立法材料,如瑞典给予立法准备材料以重要的地位,旨在揭示立法机关的意图和法律本身的目的,而芬兰和意大利的司法意见中就很少提及这些。

社会事实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也有着明显不同。社会事实范畴广泛,不仅涉及道德规范的存在事实,也涉及对法律作出不同解释可能产生的后果,还涉及经济状况、社会习俗等因素。在瑞典,法律解释时不允许提出独立的社会事实。在德国和意大利,社会事实虽然可以被作为法律解释的要素,但司法中很少出现。在英国,关于社会事实的论证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不过,求助于一些众所周知的社会事实则是被允许的。

法律解释模式的比较

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论证模式经常会重复出现。根据法律解释所考虑因素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模式分为简单模式和复杂模式。

简单模式即单一论点模式,在简单模式中,法官主要考虑某一个方面的因素,以此为基础作出法律解释。在这种模式中,语言因素通常会成为决定性因素,其有普通用语的含义和专业术语的含义两类,普通用语是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对它的解释遵从其在社会生活的常用含义,如“同居”;专业术语则是在法学领域中有独特含义的用语,如“死亡”“法人”“承诺”“正当防卫”。

复杂模式包括累积论点模式和冲突解决模式。在累积论点模式中,通常有若干不同方面的因素影响着解释结论,并且这些因素会在不同程度上指向同一解释结论。当对单一解释因素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或者待解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社会影响时,法官通常会运用累积论点模式。在大部分国家,法律解释的累积论点模式都很容易识别,但在法国,司法意见一般很简短,法官很少运用累积论点模式。冲突解决模式是所有法律解释模式中最复杂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中,存在着相互冲突的解释因素,并指向了不同的解释结论。在处理解释冲突时,法官可以采纳其中一种或多种解释,并权衡各种因素得出最终结论。在阿根廷、瑞典、英国和美国,法院完全承认对立论点的存在,并明确表示要解决这些冲突;而在法国、意大利、芬兰和波兰,对立论点通常不会被承认,法官只提出其解释结论的主要论点。

法律解释结构的比较

法律解释结构是不同解释要素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解释性框架。这个结构所蕴含的要素较为广泛,包括事实、法律文本、构建解释结论的材料、问题解决的理由等。换言之,法律解释的结构反映了释法说理的过程。除了法国之外,大部分国家的法官都会在司法裁判中进行解释说理。其中,大多数理由也较为复杂,包括若干不同角度的解释因素。从整体来看,较为细致的释法说理过程旨在证明每一步推理的合理性。

法律解释的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简单结构和复杂结构。在简单结构中,法官通常只表述法律规则、相关事实和法律结论。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解释结构较为接近简单结构,通常没有复杂细致的释法说理过程。在复杂结构中,法官需要对法律解释的结论提出详细的理由。在这种结构中,虽然最终的司法结论是从前提演绎的结果,但对前提本身的表述则是详细的。在德国、意大利、芬兰和波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的复杂结构普遍存在。复杂结构进一步可以分为线性结构和聚合结构,在线性结构中,一连串的解释推理过程是一步一步进行的;在聚合解释结构中,每个解释结论同时有不同的论点予以支持,因而也被称为“椅子腿式”结构。

法律解释风格的比较

法律解释的风格在整体上可以分为权威式风格和辩论式风格。权威式风格不太注重释法说理的具体过程,而辩论式风格则强调较为细致的释法说理过程。权威式风格具有以下特点:不公开承认真正的解释冲突;主张只有一个可能的答案;法律专业术语在司法裁判中被频繁使用;司法意见较为简明扼要;运用逻辑演绎模式;对形式性因素的考虑多于实质性因素;解释的创造性作用不被承认;整体上更强调司法的权威性。辩论式解释风格的特点如下:公开承认真正的解释冲突;认为不止一个可能的答案;司法意见中日常用语较多;裁判中的解释过程非常详细;以对话的模式进行说理;与形式性因素相比,更强调实质性因素;承认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作用;整个解释过程是辩论的和对话的。

在法律解释的风格特征方面,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差异较大。在法律解释必要性承认方面,法国法官一般不公开承认其有必要在不同的解释之间作出选择,主张只有一个可能的答案;而在美国,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被普遍承认,并公开在不同的解释之间作出选择。意大利、德国、波兰的法律解释风格更像法国,而英国、阿根廷和瑞典的解释风格则更像美国。在法律解释所采取的表达方式上,法国法官主要运用法律语言,美国法官尽管也运用法律语言,但没有法国运用的程度高。德国、波兰和意大利倾向于法国风格,阿根廷、英国、瑞典和芬兰则倾向于美国风格。在法律解释的详细程度方面,法国的司法意见非常简短和抽象,与普通法国家完全相反。但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较为详细的释法说理过程越来越受到青睐。法律的形式解释主要源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实质解释主要源于结论的正当性。此外,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实质性因素也越来越成为法律解释参考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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