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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6月8日,一段街拍视频火爆网络,视频中一男子牵手一女子共同逛街。知情人爆料该男子系一家国企总经理,女子非其妻子,引发舆论热议。据最新消息,两人同属一家单位,目前该总经理已被免职,女子也被停职,双双接受调查。在网友“吃瓜”的同时,也引起疑问,这样的街拍视频侵权吗?
如今,社交网站或短视频平台上,常能看到街拍视频,展示时尚活力的形象。一些“街拍”聚集地还张贴禁止拍摄告示,人们对于形象隐私的重视和自我展示的表达,存在一定冲突,对于公共场合的秩序也可能存在影响。
走在街上被快门声包围,不同的人反应不一,事先经过对方同意是基本礼仪。而从我国法律层面,侵犯肖像权的定义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目的的肖像权使用涉及几种情形:首先,如果是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拍摄图片或视频,并不侵犯肖像权。其次,如果是个人行为,将他人“街拍”的图片发布在网络或社交媒体上,则需要经过被拍摄者同意。
如果没有营利,但其发布的作品进行了丑化、歪曲和加工,对肖像权人的人格产生贬损,则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名誉权。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如果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或对肖像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还涉及了肖像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为社会公共利益及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或明星及其他公众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也不得反对他人拍照。这段视频被拍摄者为国家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应当受到舆论监督,属于公众形式舆论监督权的范围。当肖像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舆论监督权,因此,这位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应该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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