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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石日报
□ 刘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通过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视频如果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者必须显著标明该视频为“广告”。近日,湖北省某公司发布的探店短视频,就因未标明“广告”,被相关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随着互联网营销逐渐进入日常生活,对于处在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来说,衣食住行都像是在游戏里闯关打怪——稍不留神,就可能被商家安排的“水军”迷惑,从而陷入营销“雷区”,为陷阱买单。踩雷次数的增加,大众对于探路避雷的需求自然随之提升,“探店博主”由此获得了生存和成长的空间。而相比较文图的扁平描述,探店视频生动直观的表达,更能让博主们快速收获消费者信任。
“这家店推出的这个套餐太值了,小伙伴们有时间一定要来尝尝”“味道太赞、价格实惠,你还不心动吗” ……打开如今的社交媒体平台,探店视频让人目不暇接,部分视频下方的消费链接,也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从“种草”到支付的距离,为用户提供了快捷消费的便利。然而,随着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有偿推广在“探店”赛道“横冲直撞”,“探店”的真实分享和有偿广告的边界正在逐渐模糊。在一些博主和商家里应外合的“围剿”之下,一些消费者受到视频的误导,就成了这场“假探店”把戏的“真韭菜”。
如今,互联网消费营销正在从KOL(关键意见领袖)向KOS(关键意见销售)模式过渡。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网红博主作为品牌主体,想要打出自身品牌,形成长期变现,就要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比如,对于存在商务推广行为的内容创作,发布方当恪守法律法规,“广而告之”其营销属性,为产品内容的真实性和质量“买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平台不是群体狂欢的表演,流量收割不能欺瞒越线。希望探店视频博主能放眼长远,切勿对广告剧本“入戏太深”,砸了自己好不容易积攒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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