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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新特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科技 | Post by: 小橙圈 | 4/15/24 7:0 | 855

本文转自:消费日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副会长胡若痴:

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新特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新特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线上购物的发展,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商品。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商行业进入蓬勃发展期,直播带货快速崛起,网络购物迎来新的高潮,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引起了多番讨论。

在第十八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上,胡若痴表示,数字经济消费者民事权益主要是基于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限于当年的社会整体认知和经济发展水平,九项权利并未明确地指向数字经济消费者以及数字消费的领域。当数字经济兴起后,数字经济消费者维护权益多是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原则性规定,维权的效果不明显,也挫伤了数字经济消费者维权和行政部门执法的积极性。在传统经济领域,多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而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除上述诸项外,又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权益这两种新的权利类型。

在此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知情权、数据财产所有权成为重点关注的权益类型,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新兴权益随着消费形式的不断变化而出现。除此之外,还有个别特殊消费群体需要保护:数字意识和能力相对不足的消费群体,如未成年消费者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未形成正确的消费观、网络不良信息抵御能力弱,老年消费者对于新兴数字产品认识不足、信息分辨和风险防范能力弱、安全性感知较低;数字技能获取存在缺陷的消费群体,如在使用数字终端有障碍、获取信息和商品不便利的残障消费者;数字供给未能有效覆盖的消费群体,如边远地区的数字基建薄弱环节、数字产品或服务相对不够丰富的边远地区消费者。“当前,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消费者的消费数据权属问题不清、消费数据的真实透明问题彰显、消费者维权艰难等特点。”胡若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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